中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节 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一、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 审批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申请流程:
- 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 → 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
- 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 → 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涉外调查项目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 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 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 调查方案
-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 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三、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
-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涉外调查项目的实施要求
- 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显著标明并说明: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访谈、观察提纲的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 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
- 调查项目的批准文号
- 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第三节 涉外调查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涉外调查的监督检查机关
- 国家级: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 地方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二、涉外调查的检查方式
统计执法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 发出检查查询书
-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 询问有关人员
- 检查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
- 登记保存有关证明和资料
- 对有关资料进行照相、复制、记录检查情况
三、涉外调查的法律责任
(一)主要处罚措施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调查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要违法行为列举(《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
- 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
- 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 使用已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
-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 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
- 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 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
- 接受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材料或提供虚假情况、材料
- 未按规定标明和向调查对象说明有关事项(如许可证号、批准机关、自愿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