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研究(四)职能设置--杨立恒毕业论文
4 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的职能设置
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究竟应当承担和履行什么职能?这是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设置的核心问题。从笔者调研所选多所高校共12个学院的情况来看,各高校及其二级学院都在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相关条例和章程中,明确提出了教授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学院教授委员会条例与章程是教授委员会的制度性保障,是教授委员会合法性的基础保障。虽然不同高校不同学院的相关章程条例中,关于教授委员会职能的语言表述有所差别,但本质上都规定了教授委员会两个大方面的职能:一是在学术事务上的重要决策职能,二是学院其他非学术事务上的重要咨询职能。前者体现了“教授治学”的理念预设,后者则是“教授治院”理念的部分体现。从问卷调查结果(表4-1)来看,在现实实践中,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职能重心主要放在了“教授治学”方面,“教授治院”方面的职能是第二位的。
表4-1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职能重心及是否发挥重要作用
教授治学 教授治院 界限不清晰 未发挥重要作用
人数 87 29 0 5
占比 71.9% 23.97% 0% 4.13%
进一步的研究需要回答如下问题:哪些事务必须由教授委员会研究决定?哪些事务在提交学院决策前必须经教授委员会谈论并通过?哪些事务必须听取教授委员会的意见?以下将从教师队伍建设职能、教学与科研建设职能和学科建设职能三个主要方面来更细致考察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职能。
4.1 师资队伍建设职能
笔者进一步对教授委员会的具体职能进行了问卷设计和相应调研。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表4-2),学院教授委员会在有关“人”的问题上发挥的职能非常明显,涉及职称评审、新进教师遴选、人才计划申报等方面。这充分表明,学院教授委员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师资队伍建设职能。
当前,大学之间特别是高水平大学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能否在竞争中稳住阵脚乃至获得优势的关键在于师资队伍建设。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师资队伍建设职能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1)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选和岗位晋级人选的推荐。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晋级,就是高校教师圈子中通常所说的职称评审。职称是大学教师最为关心的核心利益,职称评审是高校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引导教师科研方向的核心指挥棒。从笔者的问卷调研和实地访谈来看,职称评审工作是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最受教师关注的年度重点工作。当前国内知名高校的一个通行做法是,学校制定职称评审的基准条件和晋升指标,学院因地制宜地制定本院职称评审的各项具体条件并通过恰当程序确定职称晋升的推荐人选。学院教授委员会在教师职称评审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乃至关键性的作用,这既是教授委员会学术权力扩大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教授委员会产生内部矛盾和发生外部冲突的重要诱因。
表4-2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选项(多选) 人数 占比
学院教师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晋级人选推荐 121 100%
新进教师遴选和各类人才计划申报人选推荐 118 97.52%
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学科)设置方案审定 112 92.56%
学科带头人、研究团队带头人、精品课程带头人确定 118 97.52%
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和创收收入分配方案审议 87 71.9%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确认 80 66.12%
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审议 83 68.6%
重大平台建设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审议 80 66.12%
其他 10 8.26%
(2)新进教师遴选和各类人才计划申报人选推荐。当前国内高水平大学关于新进教师遴选的大体做法是,学校制定进人的基本标准并向学院下达控制性进人指标,各学院根据本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制定本院的新进教师遴选标准,并通过学科(专业系)初选、院教授委员会面试审议、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等程序,决定向学校上报审批的具体人选。在上述环环相扣的进人环节中,不少高校开始在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和新进教师遴选工作要求中明确规定,新进教师人选必须经过学院教授委员会的严格审议程序,方能向学校上报。同时,各类人才计划申报人选的推荐,也必须经过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审议后,才具有合法性。
(3)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确认。当前越来越多的重点高校开始取消了研究生导师资格“终身制”的做法,实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制度[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EB/OL].(2013-07-13).http://edu.qq.com/a/20130713/002471.htm.]。研究生招生指标是高校一项重要的稀缺资源。这项改革的出发点无疑是要改变过去研究生导师可以“坐吃山空”的僵化机制,建立研究生招生指标的竞争性分配机制,使研究生招生指标向有课题、有能力、有成果的教师倾斜,进而给研究生导师以更大的压力和激励,促使研究生导师持续做出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显性化成绩和贡献。学校层面一般掌握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确认的宏观政策和总体指标分配权力,学院根据学校政策和所分配指标,制定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具体政策和确定具体人选。学院教授委员会则是学院相关具体政策出台和具体人选确定的关键环节之一。
(4)业绩津贴分配方案。业绩津贴分配看起来是一个“钱”的分配问题,但本质上是一个“人”的积极性调动和获得感来源的问题,是一个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正因如此,国内各高校普遍以人事处为主、财务处为辅,来制定业绩津贴分配方案。在二级学院层面,虽然学院没有独立的财权,但是在学校宏观的分配政策框架下,在学院从学校获得的业绩津贴“总盘子”中,如何来具体分配,如何统筹不同类别人员的利益,如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等不同性质工作量的占比,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相当棘手的问题。从笔者调研访谈的情况来看,大学二级学院的业绩津贴分配大体上需要经过学院分管领导提出方案、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议、上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等环节。院教授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基本上会在最终分配方案中得到较为明显乃至非常充分的体现。有受访对象直言不讳地认为,正因为有了院教授委员会的审议环节,过去有些学院在业绩津贴分配中向院领导和行政人员倾斜的做法得到了有效的纠偏,分配方案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的通过率明显提高,基本上没有再出现过去有的学院众多教职工集体反对分配方案的事件。
4.2 学科建设职能
学科建设是学院发展的龙头和基础,是整合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正如东北师范大学校长史宁中所言,“在学校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很多事情再由学校继续实行`大一统’的管理,将会严重影响学校的发展活力。所以必须实现权力中心的下移,真正做到简政放权,让教授委员会成为完善高校内部议事决策的重要机制。”学科是学院的基础,大学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学科建设的竞争,一个大学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来源于其个别有特色、有实力的院系专业。学院的建立也是遵循学科的分类体系,按照学科的逻辑依靠学科的力量而建立。因此,学科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以学科建设为载体,涵盖了学院的招生、培养管理、学位管理、学科管理等内容,设计教学、学风、学科多个方面。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着力推动学科建设。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1)审议学科设置与调整方案。学科设置及其调整是二级学院发展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学院人财物等各种稀缺资源的竞争能力和配置方向,直接关系到学院能否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笔者调研发现,在多所高校开展新一轮学科调整中,涉及到学科合并或裁撤等高度敏感而“生死攸关”的学科“隐身”、调整和优化问题,学校都要求各学院内部先进行充分讨论,经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相继审议后,才能上报学科调整方案;
(2)审议重大学科与平台建设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相关事项。学科建设的重要抓手是重大平台建设,有重大学科平台才有大额资金投入,而相关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需要经过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后才能具有合法性;
(3)审议学科带头人人选。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对学科发展而言至关重要,学科带头人人选的确定必须审慎稳妥。过去的一个通常做法,是由主要院领导确定学科带头人人选,在党政联席会上打个招呼通过即可。现在则要求学院教授委员会先对学科带头人人选进行充分讨论,在出现多位人选竞争时进行投票表决,然后才能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最终决定。这种程序上讲求民主、更加严密的做法,不但有助于真正挑选出最合适的学科带头人,而且增加了学科带头人的荣誉感、进取心和影响力。
(4)审议学科评估的有关工作。学科评估是对学院所属学科过去一段时期(3-5年)建设情况的总体衡量。学科评估通常由特定高校所在省级学科建设主管部门乃至教育部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在迎接上级评估前,学院所在高校通常会进行预评估。学科评估的结果,或者设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的等级划分,或者根据打分数值进行直接排序。无论是划分等级还是直接排序,学科评估结果都直接关系到学院所属学科的学术声誉和资源获取份额。学院教授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参与学科评估的迎评工作部署,审议学科评估的有关文本,并根据学科评估情况提出今后加强学科建设的政策建议。
(5)促进学院内各学科的良性竞争与融合。教授委员会的成员们基本上都是其所在学科的优秀代表,各自有着深厚的学科背景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他们进入学院教授委员会任职后,通过教授委员会的工作平台,能够更系统地了解了学院各个不同学科的现状水平、政策环境和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以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们为纽带,学院内部不同学科之间能够更有可能形成相互理解、相互促进、良性竞争、共同发展的多赢局面。
4.3 教学与科研促进职能
教学与科研的统一是大学的基本职能。就学院而言,人才培养是大学二级学院的中心工作,科学研究是高水平大学二级学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学院教授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促进学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从广义上说,学院教授委员会的教学与科研促进职能融入到了其履职议政的多环节和全过程中。从狭义来看,这种职能集中体现在了如下方面:
(1)审议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这实际上意味着,学院教授委员会对本院人才培养的过程和质量负有极为重要的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
(2)审议学位论文的评价标准。学位论文的评价,既是人才培养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评估方式,又是确定学生科研发展目标、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手段。审议学位论文的评价标准,是学院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与科研促进职能的重要体现。
(3)职称晋升标准的确定。在学校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学院教授委员会有权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职称晋升的条件和标准,并以此激励学院科研人员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并产出保质有量的科研成果。这既是学院教授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职能的重要抓手,又是其教学与科研促进职能的直接体现。
(4)科研奖励政策的制定。前面提到,大学二级学院通常没有独立的财权,但是,在学校依据特定学院的人才培养工作量和科研产出量核拨的“蛋糕切块”中,学院有权在学校大的政策框架内,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额外的科研奖励政策。在笔者进行的访谈中,有访谈对象提到,某高校在2015年年底的绩效分配方案中,根据不同学院的科研贡献率,专门切出了一块机动的经费,按比例分配给相关学院,并鼓励各学院制定奖励政策,将该块经费发放给科研有功人员。
(5)学术失范行为的评判。大学里并不鲜见的学术失范行为是“假冒伪劣”的伪科研行为。如果不加以认真甄别和严厉打击,如果学术失范者得不到应有惩罚甚至接连得利、名利双收,将形成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极大损害真正致力于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者的积极性。但是,学术失范行为的评判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外行往往难以对特定学术成果做出是否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专业评判。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当出现学术失范行为的争议时,往往由学校内的科研主管部门来直接负责组织相关评判工作,存在着“外行评价内行、费力不讨好”的较大风险。因此,在近年来推进的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设计中,这项关系到科研创新能力和大学学术声誉的重要工作,就责无旁贷地落到了学院教授委员会肩膀上。最终的学术失范评判仍然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校级学术委员会确定,但是其基础性的评判工作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