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能子视角:数字社会治理框架
数字社会治理框架
社会=物理世界+数字虚拟世界,主体=人(组织)社会性+虚拟性复合体,法律=关系线作用参照线耦合强度追责主体。实体思维+关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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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社会框架的构建需要从本体论、主体性和法律体系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性思考,其核心特征表现为物理世界与数字虚拟世界的深度融合、人类社会性与虚拟性的复合体属性,以及法律规范从实体思维向关系思维的范式转变。
本体论基础:关系性实在的必要
数字社会并非简单的技术叠加,而是人类存在模式的范式跃迁。数字空间作为"关系性实在",其本质是代码即物理定律、算法即社会规范、数据即生产资料的新型场域。这种关系性实在催生了社交图谱、兴趣社群、算法推荐流等新型"关系线",构成了具有自身动力学的复杂系统。传统实体思维和数字关系思维,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组成新时代新社会的思想基础。
主体性特征:社会-虚拟复合体
数字时代的人类主体呈现出社会性与虚拟性的复合体属性。当个人接入数字场域时,其意识、偏好和社会关系被抽取建模,在数字空间中形成与物理自我实时互动但又相对独立的"数字化身"。这种虚实双重身份既源于现实身份,又反作用于现实身份,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塑造,共同构成数字时代个人的完整社会身份。虚拟空间的匿名性和流动性使得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多个虚拟身份,并在不同网络社群中扮演不同角色。
法律体系重构:关系线耦合与追责
数字革命对法理学基本范畴带来全局性挑战,催生出数字主体、数字权利、数字义务等新概念。法律规范正在从"代码即法律"的关系性视角进行重构。在数字社会中,法律的作用体现为关系线作用参照线的耦合强度追责主体,这要求法律体系必须适应虚实身份交织、关系网络复杂化的新特征。追责机制需要考量数字身份与现实身份的互动关系,以及算法、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在法律框架中的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