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个行政区划总篇
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以宪法为依据,遵循 “有利于国家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民族团结” 原则,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具体层级与构成如下:
1. 省级行政区(共 34 个)
我国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包括 3 类:
- 省(23 个):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目前暂未完全实施行政管辖)。
- 自治区(5 个):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享有一定自治权)。
- 直辖市(4 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由中央直接管辖,行政级别与省等同)。
- 特别行政区(2 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 “一国两制”,享有高度自治权,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2. 地级行政区(约 333 个)
介于省级与县级之间,主要包括 4 类:
- 地级市(293 个):我国地级行政区的主体,如广州市、武汉市、西安市等,通常管辖若干区、县或县级市。
- 地区(7 个):多分布在中西部及边疆地区,如西藏阿里地区、新疆阿克苏地区等,由省级政府派出行政公署管辖。
- 自治州(30 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如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享有民族自治权。
- 盟(3 个):仅存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地位等同于地级市,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3. 县级行政区(约 2843 个)
我国行政区划的基础层级,包括 6 类:
- 市辖区(977 个):地级市的核心城区,如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黄浦区。
- 县(1301 个):地级市或地区、自治州管辖的基本单元,如湖南省长沙县、陕西省蓝田县。
- 县级市(397 个):由省管辖、委托地级市代管,城镇化水平较高,如浙江省义乌市、江苏省昆山市。
- 自治县(117 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县级区域,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
- 旗(49 个):仅存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地位等同于县,如鄂尔多斯市杭锦旗。
- 自治旗(3 个):内蒙古自治区内少数民族聚居的旗级区域,如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4. 乡级行政区(约 3.8 万个)
我国行政区划的最低层级,直接管辖村(居)民委员会,包括 4 类:
- 乡(1.1 万个):农村地区的基础行政单位,如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
- 镇(2.0 万个):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级单位,通常是区域经济文化中心,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 街道办事处(0.7 万个):地级市市辖区或县级市的派出机构,管辖城市社区,如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
- 民族乡(153 个):少数民族聚居的乡级区域,享有一定民族优惠政策,如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太安彝族纳西族乡。
核心特点
- 层级清晰:四级行政区划体系明确,确保中央到地方的管理效能。
- 兼顾特殊:通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保障少数民族权益;通过特别行政区实现 “一国两制”。
- 动态调整:随着城镇化发展,县级市、市辖区数量逐步增加,部分地区、盟逐步改制为地级市(如新疆哈密地区改为哈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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