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第十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一节 统计行政处罚
一、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特征(4个)
- 实施主体特定:一般来说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其他行政机关无权,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前提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以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为前提。
- 性质属于行政制裁: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犯罪行为。
- 对象是统计违法行为人:即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包含三个方面:
- 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统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受处罚。
- 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 程序法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
(二)公正、公开原则
- 公正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违法事实,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
- 公开原则:做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让全体人民周知。是合法、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
- 关键:正确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 既不能对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很重的处罚,也不能对社会危害大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或不予处罚。
三、适用于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主要包括违反以下四类法规的行为:
- 违反《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 适用于统计调查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
- 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等资料
- 迟报统计资料
- 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情节严重的认定(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 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监督检查
- 拒绝、阻碍且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 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统计违法行为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 其他: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 适用于统计调查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
- 拒绝或妨碍接受依法进行的调查
-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 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农业普查对象)
- 拒绝或妨碍依法进行的调查
-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
- 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 在接受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等相关资料
- 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 迟报、虚报、瞒报或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
- 推诿、拒绝或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等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统计行政处罚措施
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四种: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警告(申诫罚)
- 定义: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谴责和警示,是一种精神上的惩戒。
- 目的:申明有违法行为,使其不再违法。
(二)通报批评(申诫罚)
- 定义: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导致其声誉或信誉受到损害。
- 目的:既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
- 与警告的区别:效果不同。警告是及时纠正和警示,通报批评是公布违法事实损害声誉。
- 适用:统计法律法规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设立。
(三)罚款(财产罚)
- 定义: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依法损害或剥夺其某些财产权。
- 适用:只适用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国家机关。
- 罚款额度规定:
- 规定具体数额:如对企业事业/其他组织可处最高20万元以下罚款。
- 规定倍数(以违法所得为基准):如对违法从事涉外调查活动者,若违法所得超50万元,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根据不同违法主体规定不同数额:如个体工商户同样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以下。
(四)没收违法所得(财产罚)
- 定义: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回国有。本质是一种追缴,而非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
- 适用情况: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 单位、个人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第二节 统计政务处分
一、统计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
处分是指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实施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 适用对象:
-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
- 具体人员范围(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二、可以给予政务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一)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 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或披露、指使、强令编造虚假统计资料。
-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 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对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 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 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 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 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证明和资料。
- 对依法履职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
-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要求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 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 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
- 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 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 未按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 泄露国家秘密。
-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能够识别/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 未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的主要内容。
-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 未按国家规定和制度公布部门统计调查数据。
- 违法公布国家统计局取得的全国性及分省数据。
- 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 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 向违法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 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 拒绝、阻碍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 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 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
- 迟报统计资料。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等资料。
- 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调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
-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拒绝、阻碍;拒绝、阻碍且严重影响工作;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属情节严重行为)。
(四)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 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利用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适用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
根据不同主体和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打击报复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从重处分。
(一)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拒报、虚报、瞒报或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人员和检举人员打击报复:
- 记过或记大过 → 情节较重:降级或撤职 → 情节严重:开除(打击报复从重)。
-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数据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不予纠正,造成后果:
- 警告或记过 → 严重后果:记大过或降级 → 特别严重后果:撤职或开除。
(二)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强令、授意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参与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 记过或记大过 → 情节较重:降级或撤职 → 情节严重:开除。
- 故意拖延或拒报统计资料;明知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后果:
-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 情节较重:降级 → 情节严重:撤职。
(三)统计调查对象
-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转移、隐匿、毁弃资料:
- 情节较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 情节严重:降级或撤职 → 情节特别严重:开除。
- 违反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后果:
- 警告或记过 → 情节较重:记大过或降级 → 情节严重:撤职。
(四)其他
- 泄露国家秘密、个人/家庭资料、商业秘密,造成后果:
-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 情节较重:降级或撤职 → 情节严重:开除。
-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 记过或记大过 → 情节较重:降级或撤职 → 情节严重:开除。
第三节 其他法律责任
一、其他行政法律责任
(一)责令改正
- 定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统计违法单位、个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实施统计活动。
- 体现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形式:可单独下达责令改正文书,或在警告、罚款的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责令改正。
(二)批评教育
- 性质:一种具有训诫性质的统计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 适用:只适用于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普查资料的个人,由政府统计机构实施。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统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对应《刑法》条款包括:
-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领导人针对依法履职、抵制的统计人员):
-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5条)
- 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可识别身份的资料:
-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履职或服务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 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上述处罚。
-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 泄露国家秘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等(在统计调查中):
- 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可证明身份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物质利益:
-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
- 对应《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