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浪潮下的刑事法律风险与辩护新路径
高鹏律师(首席数据官)数字经济团队创作,AI辅助
在数字经济的澎湃浪潮中,我们每个人都既是数据的创造者,也可能成为数据风险的承担者。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一系列新型刑事法律风险正悄然浮现,亟待我们重新审视与解读。
一、数字经济下的刑事风险全景图
1. 数据安全领域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若未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可能导致大规模数据泄露,直接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追责。2025年某知名平台因安全漏洞导致千万级用户数据泄露,其技术负责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算法推荐引发的法律风险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算法设计若刻意迎合用户偏好,推荐违法内容或商品,平台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2024年查处的“清风侃搞笑”等一批账号就是典型案例。
3. AI技术滥用的新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制作、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出现多起利用AI合成技术仿冒名人明星虚假带货案件,快手等平台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这类行为不仅涉及民事侵权,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二、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刑事合规挑战
1. 数据采集与处理的边界 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往往需要采集大量用户数据。若未明确界定数据使用边界,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平台经济中的共同犯罪风险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平台方若对入驻商家审核不严,可能成为犯罪行为的“帮凶”。2025年深圳网信办通报的“胥小路的vlog”等账号就是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进行恶意虚假摆拍的典型例子。
三、数字经济刑事辩护的新思路
1. 技术证据的审查与质证 在数字经济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专业辩护需要从技术角度切入,审查数据采集、存储和分析过程的合规性,挑战有问题的电子证据。
2.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合理运用 由于数字经济领域法律法规更新迅速,许多新技术应用处于灰色地带。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往往成为主观故意认定的关键。
3. 企业合规整改的辩护价值 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有效的合规整改能够成为不起诉或从轻处罚的重要理由。2025年杭州某互联网企业因建立完善的AI应用合规体系,最终获得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构建数字经济刑事风险防控体系
1.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按照《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企业应当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
2. 算法合规审查机制 建立算法合规审查委员会,定期对推荐算法、决策算法等进行合规评估,防止算法歧视和算法共谋。某头部平台因未建立算法审查机制,导致推荐大量侵权内容,最终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3. AI应用伦理准则 制定企业内部的AI应用伦理准则,明确禁止使用AI技术进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参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不含非法信息。
当今数字经济时代,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渗透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一旦面临刑事调查,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更可能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自由与财产。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事后救济已不足以应对挑战,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全流程刑事合规体系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