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2.2- 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仅限收费公路通行费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一般农产品的计算抵扣
抵扣票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方开具)或农产品销售发票(销售方开具)
农产品计算扣除率:9%(采购入库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可以加计扣除1%(也就是整体上按10%扣除,领用农产品用于加工深加工时在加计扣除1%)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税政策的蔬菜、鲜活肉蛋而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2). 烟叶的计算抵扣
收购烟叶可计算扣除的进项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x 9%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含两部分, 一是收购价款,二是价外补贴。
烟叶税=收购价款*(1+10%)*20%,其中,20%是烟叶税税率,10%是税务要求的价外补贴比例。
3. 收费公路以及国内旅游运输
项目 | 取得的抵扣凭证 | 可抵扣进项税额 |
道路通行费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按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税额抵扣 |
桥闸通行费 | 桥闸通行费通行费发票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 |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铁路车票 | 票面金额÷(1+9%)×9% | |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票面金额÷(1+3%)×3% |
【备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抵扣计算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来源有问题
购进的娱乐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贷款服务(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也不得抵扣)
(2)去向有问题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税额转出情形) | 1.购进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发生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或违法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不包含自然灾害 特殊规定: 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包括租入的专用于上述第一条(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
二、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规定
计税方法 | 取得方式 | 预缴税款 | 纳税申报 |
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新项目) | 自建 | 全额/(1+5%)*5% | 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
取得 | 差额/(1+5%)*5% | ||
简易计税方法 | 自建 | 全额/(1+5%)*5% | 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
取得 | 差额/(1+5%)*5% | 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
【差额】差额 = 价税合计金额 - 购置原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旧物、旧货
计税方法 | 取得方式 | 征收率 | 备注 |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不允许钉扣的 | 全额/(1+3%)*2% 不开专票 | 可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征税,并可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额/(1+3%)*3% |
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 | 按一般计税方法(13%税率) | - | |
旧货(二手车除外) | 全额/(1+3%)*2% 不开专票 | 旧家具等 |
四、增值税的免税和留抵退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a. 月销<=10万(以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
b. 扣除本期发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企业集团内部借贷行为: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是由统借方统一从金融机构借款,然后转借给下属单位,统借方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流转税。
五、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企业类型 | 加计抵减比例 |
先进制造业企业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六、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一般企业 | 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 |
1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
2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 |
3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
4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
5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 |
情形 项目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
存量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取低者: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提示】存量留抵税额只能退1次,退完不再适用 | --------------------- |
增量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计算:
退还税额类型 | 一般企业 | 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
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存量留抵税额 | —— | 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进项构成比例:
①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