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第十一章 统计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统计行政复议
一、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
(一)定义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特征(5个)
- 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复议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人民政府),不能是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
- 是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活动:以复议机关与做出原行为的统计机关之间存在行政隶属或业务领导关系为前提。
- 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客体是统计行政争议,即统计执法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因统计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
- 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启动:
- 只有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
- 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范围、期限、机关;复议机关的审查、处理、审理、决定等均需依法进行。
二、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一)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包括三类:
-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 行政许可:如对符合条件者不颁发或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等。
- 被认为行政侵权的其他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 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由申请人选择: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 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如省调查总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如市、县调查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即省调查总队)申请行政复议。
- 对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除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三、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包括五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一)申请
-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
(二)受理
- 复议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审查以下内容以决定是否受理:
- 申请人是否合格;
- 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
- 是否符合复议范围;
- 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 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 申请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审查
- 关键阶段。
- 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要求或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原则:全面审查。
(四)决定
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决定类型包括:
- 维持决定:维持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 履行决定:适用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如该发许可证不发、该批准项目不批准)。
- 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适用于原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时:
-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适用依据错误;
- 违反法定程序;
- 超越或滥用职权;
-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 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责令被申请机关限期重新做出具体行为。
- 撤销决定(特殊情形):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应决定撤销该行为。
(五)执行
- 效力: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复议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履行。
- 不履行的后果:
- 被申请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
- 对维持原行为的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对变更原行为的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 统计行政诉讼
一、统计行政诉讼的基本含义
(一)含义
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二)特征
- 当事人特定:
- 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原告是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 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活动(司法审查制度)。
- 对具体行为不服,可先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主要有三类:
- 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 统计行政许可行为:如对符合条件者不颁发或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等。
- 统计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
- 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 辩论的原则。
-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 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四、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向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经过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 可向做出原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若复议机关是国家统计局,则可向复议机关(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经过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 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若复议机关是国家统计局,则向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 可向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原行为,也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 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经复议后仍不服):
- 向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统计行政应诉
人民法院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统计行政机关应做好以下应诉工作:
- 确定应诉人员:
- 统计局局长、调查队队长是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
- 也可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理诉讼。
- 提交答辩状:
- 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到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