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第一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第一节 统计法律
一、统计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
- 统计法律
- 统计行政法规
- 统计地方性法规
- 统计行政规章
- 统计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律的制定及实施
- 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法律地位和效力: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统计法》的制定与修订历程
-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统计法律的特点
- 规定统计工作中的根本性问题
- 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是制定其他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 其他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第二节 统计行政法规
一、统计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
- 制定机关:国务院
- 法律地位和效力:效力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
二、现行主要统计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681号令)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三节 统计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机关及权限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
- 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
- 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 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法律效力
- 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 不得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四节 统计行政规章
一、统计行政规章的分类
- 统计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门
- 统计地方政府规章
- 制定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法律效力
- 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三、现行主要统计行政规章
-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部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五节 统计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地位
- 效力低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二、现行主要统计规范性文件
-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 《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统计法律体系效力等级总结
法律规范类型 | 制定机关 | 效力等级 |
---|---|---|
统计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最高(仅次于宪法) |
统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次于法律 |
统计地方性法规 | 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
统计行政规章 |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 | 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
统计规范性文件 | 国家统计局等 | 最低 |
重要原则
- 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下级统计法律规范不得与上级统计法律规范相抵触
- 备案审批制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 专业性与规范性统一:统计法律体系既体现专业性要求,又保持规范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