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命门”:删除权与收益分配的暗战漩涡
首席数据官高鹏律师数字经济团队创作(AI辅助)
数据是新金矿,而交易是淘金路。可当数据主体一声“请删除”,精心铺设的收益链路瞬间崩塌——这不是危言,而是正席卷无数企业的现实困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激活数据要素市场。某东部头部数据交易所年交易额呈指数级增长,某跨国电商巨头因数据驱动实现精准营销营收暴增……数据交易的浪潮已然汹涌。然而,浪花之下暗礁密布,“数据删除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与 “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数据二十条》第三点第六项)这两项法律赋予的核心权利,正上演着越来越频繁的“生死博弈”:
场景一:中小科创企业A,将创新产品用户行为数据打包出售给金融公司B,合约绑定五年收益对赌条款。半年后,大量用户依据其《个人信息保护法》权利要求删除数据,企业A不但无法完成后续数据交付,更面临对赌违约的巨额索赔与市场信用崩塌。
场景二:平台巨头C,利用海量用户画像进行高溢价变现。个别高净值用户要求删除画像数据,若执行则将破坏整体数据库的商业逻辑与估值模型;若不执行,将触发《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严厉处罚,潜在罚款可达年度营业额的百分之五,甚至停业整顿。
场景三:数据交易所D,其明星标的“城市出行链”数据集挂牌交易。原始数据提供方某出行企业因安全事件主动撤回数据源,触发底层数据删除要求,该明星标的价值瞬间清零,投资方损失惨重引发系列纠纷。
这不仅仅是单点摩擦,更是数字经济秩序“底层协议”的剧烈冲击:当“数据是我的,我有权让它消失”遇上“数据是资产,收益需持续”,冲突的爆发便埋下了定时炸弹。
一、法律雷区全景图:十面埋伏,步步惊心
《数据二十条》鼓励“探索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然而,当数据资产因删除权行使而“部分消失”或“源头湮灭”,原有的“贡献-报酬”协议便根基动摇,继而引爆一系列不可控风险:
1. 违约风险核爆: 交易合同约定的数据完整性、持续性供给瞬间无法保障,触发根本性违约条款。索赔金额可远超初期收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2. 监管利剑高悬: 怠于履行数据删除义务将导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顶格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乃至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对网络运营者未履行义务的严厉处罚。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对数据处理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高额罚款。
3. 数据资产“癌变”: 无法按合同履行或遭受重罚的核心数据资产,其交易估值将发生断崖式下跌,拖累企业整体融资能力(《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与减值规则)。
4. 信任体系崩坏: 数据主体权益受损或交易伙伴纠纷频发,重创企业商誉,后续市场信任再难建立。
5. 治理合规风暴: 未在设计源头预置“删除权冲突解决机制”的系统性风险暴露,面临投资人质疑与治理失能的指控。
二、破局曙光:构建共生“法律方程式”
如何在法律硬性框架内,构建数据价值可持续流淌的通道?这并非简单技术适配,而是需要对现行法律、技术执行、市场规则三位一体进行战略级融合:
1. 数据交易合约“动态基因”: 收益分配条款须预设“数据可变性因子”。比如:引入动态支付周期、建立基于有效样本数量的浮动对价机制、明确约定核心数据集不可撤销删除的终止补偿预案等。这要求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灵活性有精深把握。
2. 技术手段法律合规“赋能”: 在数据处理初始(设计阶段),系统化配置“可计算不可识”的技术架构(《数据二十条》第七点第二十一项)。如:采用联邦学习实现价值流转而无需源数据迁移;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设置自动权益调整链;确保数据脱敏满足特定法律标准。技术即法律要件。
3. 前瞻性权益隔离与授权重验:对极高价值或基础性数据集(如特定地理信息、生物特征等),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特定规则获得更严谨授权,并配套专项收益安排,建立法律认可“权利稳定区”。同时对权益波动风险定期法律体检。
4. 市场配套生态“熔断机制”: 推动交易场所或行业组织建立标准化的“删除风险缓释工具”和紧急情况下的交易暂停与补偿机制,减少系统性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