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7-上市公司首次发行、配股增发条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事项 | 条件 |
存续时间,持续经营能力 | 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公司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内部控制制度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财务 |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公司治理 | 1)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
资产完整 |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主3创2) | 主板上市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诉讼纠纷 | 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 配股、增发
2.1 一般条件
一般条件-正面清单
事项 | 条件 |
董监高 |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
内控规范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业务稳定 |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财务规范 |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资金需求 |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
负面清单:
事项 | 内容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最近1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 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董监高 | 上市公司以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4)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前募合规 |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
2.2 配股、增发条件
发行方式 | 条件 | |
配股 (代销) | 盈利能力 | 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
发行数量 |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 | |
发行失败 |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
增发 | 盈利 | 主板: 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还应当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
发行价格 | 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
【解释】配股为啥是只能代销?因为券商一般不是股东,而配股是对股东而言的。
配股条件 | ||
主板 | 创业板/科创板 |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 √ | × |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 | √ | √ |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 √ | √ |
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 √ | √ |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 | √ |
增发条件 | ||
主板 | 创业板/科创板 |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 √ | ×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 √ | √ |
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 √ | √ |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 | √ |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 定向发行
事项 | 具体规定 | |
发行对象 | <=35 名 | |
发行价格 |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 |
锁定期 | 18个月 | ①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6个月 | 其余 |
四、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
程序 | 介绍事项 |
董事会决议 | 1)IPO间隔期 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6个月 2)战略投资者 若引入战略投资者,则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股东会决议 | 1)特别决议: 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2)关联回避: 3)战投单议: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 |
简易程序 |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到下一年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五、优先股
1. 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限制 (都是2/3, 普通股东以及优先股东) |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
表决权的恢复 |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
2.发行条件
公司要求 | 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
发行规模 |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
盈利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
同股同权 | 通过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 |
公开发行时要求 | ①采取固定股息率 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必须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
六、债券发行
1.公开发行
1) 发行条件
发行对象 | 具体条件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条件 |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
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4)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
2.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情况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条款 |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
违约风险 |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8)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主动发起 | (10)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
七、可转债
1. 发行条件
分类 | 说明 |
债的条件 |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
股的条件 |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
负面条件 |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
【备注】
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2. 发行时转股价格:
向不特定对象: 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向特定对象: 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 前 20个 交 易 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和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
3.转股价格的修正
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修正后价格:不低于 股东会开会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和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