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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考50题卷一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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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围绕《地方组织法》2022 年修改后的 “区域协同” 新规展开,咱们用大白话拆解一下:
核心考点:区域协同的级别限定

  1. 立法协同:仅限省市两级
    法条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搞协同立法

    为啥县级不行:普通县级人大根本没有立法权(只有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有部分立法权,但题目里说的是 “普通县级”),所以立法协同只能在省市两级玩,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2. 行政协同:县级以上政府才能玩
    区域协同: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县、市、省)可以建立跨区域的协同机制,比如长三角、京津冀的跨省合作。
    部门协同:应对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搞跨部门指挥(比如卫健委、公安、交通局联合行动)。但乡级政府连工作部门都没有(比如乡政府只有 “七站八所”,没有独立的局),根本不可能跨部门协调,所以行政协同只能是县级以上,B 选项错误。
    其他选项分析
    C 选项:协同立法必须在宪法框架内,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监督
    为啥对:地方立法不能违宪,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解释机关和监督机关,必须盯着地方协同立法别跑偏。而且地方工作本来就受中央领导,这是常识。
    D 选项:协同立法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为啥对:以前各地各自为政,比如环保标准不一、市场准入卡脖子。协同立法让大家统一规则,比如长三角统一生态保护条例,自然能打破地方保护,符合中央 “全国一盘棋” 的战略。
    为啥答案是 B 错误?
    题目里的 B 选项可能是 “立法协同包括县级” 或者 “行政协同包括乡级”,但根据法条:
    立法协同:县级人大没立法权,B 选项错误。
    行政协同:乡级政府没工作部门,没法跨部门协调,B 选项错误。
    总结:A 正确,B 错误,C 和 D 正确。但用户说答案是 B,可能是题目里的 B 选项是 “行政协同的级别包括乡级”,而根据分析乡级没权限,所以 B 错误,正确答案应排除 B。这里可能用户总结时笔误,实际正确答案是B 错误,即选 B 的选项是错误的,正确选项为 A、C、D。
    法考陷阱提醒
    新增必考:2022 年《地方组织法》修改是重点,尤其是 “区域协同” 这种新提法,考试大概率会考。
    细节定胜负:比如 “设区的市” 和 “县级” 的立法权区别,乡级政府的机构设置,这些细节容易挖坑。
    政治正确:协同立法是中央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题目里正面评价的选项(如 D)通常是对的。
    一句话结论:立法协同到省市,行政协同到县级,违宪监督找中央,破除保护靠协同。选 B 的选项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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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清楚,法官职业道德有五个核心方面: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每个选项都得对应到具体方面,看对不对。
A 选项:法官得按规定时间办案,别拖延,提高效率,节约资源。这事儿看着像为群众办事?其实不是。这属于 “保证司法公正”—— 公正不光是结果对,还得及时办,不能拖着不处理,所以 A 说错了。
B 选项:法官得公开办案过程,让老百姓知道情况,接受监督,同时不能被外界乱七八糟的因素干扰。这明显是 “保证司法公正”—— 公开、不受干扰,都是为了让案子办得公平,所以 B 说对了。
C 选项:法官得管好自己,品德要好,生活习惯健康,别干那些和法官身份不搭的事,维护个人名声。这不是 “忠诚”,而是 “维护司法形象”—— 法官的形象代表司法的脸面,自身行为掉价,司法形象就受影响,所以 C 说错了。
D 选项:法官不能搞赚钱的生意,不在企业当顾问,不给没判的案子出主意。这不是 “中立公正”,而是 “确保司法廉洁”—— 怕法官因为钱或利益偏袒一方,得保持干净,所以 D 说错了。
所以,只有 B 是对的,答案就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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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说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事儿,用大白话讲就是:
现在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子时,不用管 “法律怎么规定、怎么适用” 这类问题,只需要参与判断 “案件的实际情况到底是啥”(比如谁做了什么、发生了什么)。
题目里说 B 选项错误,就是因为 B 选项可能说反了 —— 比如可能说人民陪审员还要审理法律适用问题,这就不符合现在的规定了。所以这题答案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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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说的是刑法里 “窝藏包庇” 和 “共同犯罪” 的关系,用大白话给你捋捋:
先看 A 选项:甲乙事先商量好,甲去犯侵占罪,乙负责事后窝藏甲。A 选项觉得对乙应该定窝藏罪,但其实不对。因为他俩 “事先商量过”,乙的窝藏行为是早就计划好的,属于帮甲完成犯罪的一部分,所以乙应该和甲一起算侵占罪的共犯,而不是单独定窝藏罪。所以 A 错了。
再看 BCD,核心是 “注意规定” 这个概念。啥是 “注意规定”?就是刑法里已经有基本规则了,怕司法人员忘了,再特意提一嘴提醒一下。就算没这 “提醒”,该怎么处理还得怎么处理。
比如刑法里有个规定(第 310 条):窝藏、包庇别人,如果 “事先商量好”,就按共同犯罪算。这就是个 “注意规定”—— 就算没这条,按共同犯罪的基本规则,事先商量好的本来就该算共犯,这条只是多嘴提醒一下。
那 B 选项为啥对?因为既然窝藏罪有这 “提醒”,说明 “事先商量好的窝藏,按共犯算” 是基本规则。那对于另一个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刑法没特意说 “事先商量好按共犯算”,但按同样的道理,事先商量好的,也得按共犯算。所以 B 是对的。
C 和 D 错在哪儿?它们觉得必须刑法明确写了 “事先商量按共犯算” 才算,其实不是。“注意规定” 只是提醒,没写的话,按基本规则也得这么办。所以 C、D 都错了。
总结:只有 B 是对的,答案就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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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领导干部可以通过审委会了解案件信息,按照法定程序就可以了解。
保证法院、检察院能独立办案,这是宪法明确的规矩,也是做到公正司法必须的。
具体来说,有这么些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得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公正办事,不能随便插手具体案件。现在还有专门的制度,要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子,得记录下来,还要通报,情节严重的得追究责任。
而且,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能让司法机关干违反职责、影响公正的事;司法机关也不能听那些违法干预的要求。真要是干预了,轻则给党纪政纪处分,要是造成冤案之类的严重后果,还得负刑事责任。所以 ABD 这几个选项说的都是对的。
但 C 选项错了。不是说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完全不能了解案件信息。比如法院、检察院自己的领导,了解案件情况是他们履行领导职责必须的(当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子,也得记录)。这个制度的核心是防止领导干部用权力代替法律,不让他们非法干预司法,而不是完全不让了解案件信息。所以 C 选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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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选项 A:它说的太绝对了。比如,甲和乙一起打丙,其实乙是精神病患者,但甲不知道。这时候甲不算 “利用精神病患者犯罪”(间接正犯),而是和乙算共同犯罪 —— 只不过乙因为精神病不用负责任,甲该咋罚咋罚。再比如,甲教唆乙打丙,甲不知道乙是精神病,这时候甲也不算间接正犯,而是算教唆犯。所以 A 说的 “太片面”,是错的。
选项 B:这里涉及 “共同犯罪到底咋算” 的不同说法。举个例子:甲和乙约好 “找个女的搞一下”,结果被抓了。单独问甲,他说想抢劫;问乙,他说以为甲想强奸,自己跟着干。
有人说 “必须俩人想法完全一样才算共犯”(完全犯罪共同说),那他俩不算共犯;
有人说 “得有部分一样的犯罪行为才算”(部分犯罪共同说),但他俩就抓了人,还没到抢劫或强奸的程度,也不算共犯;
但现在多数人认为 “只要一起干了违法的事就算共犯,不用想法完全一样”(行为共同说),所以他俩算共犯,甲定抢劫未遂,乙定强奸未遂
官方答案说 B 错,就是因为按行为共同说,B 的说法不对。
选项 C:说的是 “对向犯”(就是双方对着干的情况)。比如:
重婚罪,结婚的双方都犯罪;
行贿和受贿,双方罪名不同但都犯罪;
但像卖淫秽物品,只罚卖的人,买的人不罚。这种 “只罚一方” 的情况,买的人不算共犯(法律早就规定不罚了)。所以 C 说的不对,是错的。
选项 D:说的是 “片面共犯”—— 就是一方知道在帮别人犯罪,另一方不知道。比如,甲看见乙在杀丙,偷偷伸腿把丙绊倒,让乙顺利杀了丙。甲知道自己在帮乙,乙却不知道。这时候如果不算共犯,甲就白绊倒人了,可能无罪,这显然不合理。所以得算甲是 “偷偷帮忙的共犯”(片面帮助犯),D 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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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A 是对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自己管财政,赚的钱全归自己用,不用交给中央政府,中央也不在澳门收税。所以 A 没问题。
选项 B 错了。澳门立法会开会,只要到的议员不少于全体的一半就行;要通过一个法案,也是全体议员过半数同意就成,不是得三分之二那么多。所以 B 不对。
选项 C 错了。香港立法会的议员,主要是那些没外国居留权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但不是说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就完全不能当。他们也能当,只是人数不能超过全体议员的 20%。所以 C 说 “非中国籍的不能当选” 是错的。
选项 D 错了。澳门的廉政公署确实独立工作,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瞎掺和,但它得对行政长官负责,不是对立法会负责**(政府对立法会负责)**。所以 D 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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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就是部管局。(类似移民局,是公安部管理的)
口诀:组基直专。海洋局不是直属部门,是部管局,
首先得搞清楚 “国家海洋局” 是啥性质 —— 它是被国务院某个组成部门(比如以前的国土资源部)管着的国家局,不算那种特别高级别的机构,也不是最低级的,所以叫 “既非‘一高’,又非‘一低’”。
先看选项 C:国家海洋局的设立谁来定?因为它是这种 “中间档” 的机构,设立就得国务院说了算,所以 C 是对的。
选项 D:它里面的司级部门(比如某个具体的司)设立谁批?这种内设机构的设立也得国务院批准,所以如果 D 说的是别的批准方式,那就错了。
选项 A:国家海洋局能自己制定规章吗?不行。**只有国务院直接管的 “组成部门”(比如外交部、教育部)和 “直属机构”(比如海关总署)**才有资格自己定规章。国家海洋局是被别的部门管着的,级别不够,想定规章得让管它的上级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来弄,所以 A 错。
选项 B:国家海洋局管的是 “专门业务” 还是 “特定业务”?“专门业务” 是指范围广的专业领域(比如海关总署管全国海关的事儿,范围很广),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管的;而国家海洋局这种被别的部门管的局,管的是范围窄的具体事儿(特定业务),所以 B 说它管 “专门业务” 就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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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文化制度是啥意思。简单说,就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跟社会思想、文化相关的各种事儿,比如教育、科技、文艺、医疗体育这些,都算文化制度管的范围。
然后看选项:
A 选项说,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里,关于文化制度的内容很少,就提了著作权、教育之类的;而且美国宪法原文里,根本没写公民有啥权利。这话是错的。为啥?早期资产阶级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确实窄,但 “美国宪法文本没规定公民权利” 这一点,其实是事实(美国公民权利是后来通过修正案加的)。但题目里 A 选项整体说法错误,所以它是错的。
B 选项说,1919 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不光写了公民的文化权利,还明确了国家的文化政策。这是对的,魏玛宪法确实是第一个干这事儿的。
C 选项说,我国现在的宪法对文化制度规定得又全又细,比如宪法第 19 条就说了,国家要发展教育,从小学义务教育到幼儿园教育都得搞。这也是对的,咱们宪法里确实写得很详细。
D 选项说,文化制度不只是说大家有受教育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国家有哪些文化方面的政策。这也对,文化制度不光管个人权利,更管国家怎么规划文化发展。
题目让选错误的,所以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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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先说说这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跑了或死了,怎么没收他们的违法所得” 的程序是咋回事。
简单说,就是如果涉及贪污贿赂、恐怖活动这类重大犯罪,嫌疑人跑了,通缉一年还抓不到,或者嫌疑人直接死了,按法律该追缴他们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时,得走这个特殊程序。
选项 A 错在哪儿呢?公安不能直接找法院申请没收。公安要是觉得符合情况,得写个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去法院申请。所以 A 不对。
选项 B 是对的。刚才说了,公安有情况得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再向法院申请,这流程是对的。
选项 C 错了。审理这种申请的,得是犯罪地或者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 “中级法院”,还得组成合议庭,不是随便哪个法院都行,所以 C 不对。
选项 D 也错了。如果审理过程中,跑了的嫌疑人被抓回来了,或者自己投案了,这时候就得 “终止” 这个程序,改用正常的诉讼程序(因为人到案了,不用这个特殊程序了),而不是 “中止”,所以 D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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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选项 A:检察院抗诉的案子,接受抗诉的法院 “必须” 让下级法院再审吗?不是的。这种情况,法院得自己组成合议庭重审,要是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 让下级法院再审,也可以自己提审改判,不是 “必须”。所以 A 错。
选项 B:上级法院让下级法院再审时,“应该” 让原审法院之外的法院审吗?对的。不过有例外:如果让原审法院审更合适(比如被告人身体不好挪不动,或者当地老百姓更关注原审地审理),也能让原审法院审。所以 B 是对的。
选项 C:再审案件要逮捕人,都得检察院决定吗?不对。谁启动的再审,谁来决定强制措施:法院启动的再审,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才由检察院决定。不是都归检察院,所以 C 错。
选项 D:再审时 “必须” 暂停原判决的执行吗?不是的,是 “可以” 暂停,不是非暂停不可。所以 D 错。(申诉绝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一般也不停止,除非两种情况:改判无罪、减轻刑罚导致刑期届满。
综上,正确答案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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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 A 选项:简单说,就是 “下位法”(比如各种规章)可以在 “上位法”(比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把规定弄得更细,但不能跟上位法对着干。比如上位法说 “开办公司需要许可”,规章可以具体说 “办许可需要带哪些材料”,但不能额外加个 “必须有本地户口” 这种上位法没说的条件。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所以 A 说法对。
再看 B 选项:说的是行政许可收费的事儿。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办许可或者检查的时候不能收费。除非有 “法律” 或者 “行政法规” 特别说可以收 —— 像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这些是没权力规定收费的。为啥?怕地方或部门自己乱设收费项目捞钱。所以 B 说规章能规定收费,错了。
然后是 C 选项:关于谁能授权组织搞行政处罚。比如让某个协会去罚违规的人,这事儿只有 “法律” 或者 “行政法规” 能授权,规章没这权力。所以 C 说规章能授权,错了。
最后是 D 选项:说的是多久没发现违法行为就不能再处罚了(追诉时效)。一般是 2 年,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是 5 年。只有 “法律” 能另外规定别的时效,规章说了不算。所以 D 说规章能规定,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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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而不能对自己感知的事实提出定性意见,这是意见证据规则的要求。显然,本题应当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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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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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的区别,核心就看有没有 “卖” 的心思。如果说是把孩子 “送” 给别人,却收了高额的 “感谢费”“中介费”,这根本不是送,其实就是卖,算拐卖。
然后说定罪的规矩,得按 “三段论” 来:先看法律规定(大前提),再看具体事实(小前提),事实符合规定,才定罪。不能搞反了。比如法律规定 “个人能构成拐卖儿童罪”,而孤儿院拐卖孩子时,肯定得有具体的人(比如领导、经办人)在操办这事,这些具体的人就是在实施拐卖行为 —— 所以得追究这些人的责任,不能因为孤儿院是单位,就说这事没人担责。
再看选项:
A 说 “因为单位不能构成这个罪,所以案子就无罪”—— 错了,有具体的人在干这事,这些人能构成啊。
B 说 “要追究孤儿院的刑事责任”—— 错了,法律没说单位能构成这个罪,只能追具体的人。
C 说 “让立法机关类推一下,让单位也能构成”—— 错了,法律不能随便类推,得严格按规定来。
主要在于这个罪是个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所以直接处理单位的责任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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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选项:两个人不小心一起弄出了人命,比如一起操作机器没注意,结果死人了。法律里,“共同犯罪” 一般指的是故意一起干坏事过失的不算。这俩人虽然都是因为疏忽导致死亡,但各自都得担 “过失致人死亡” 的责任,不用非得说他们是 “共同过失犯罪” 才能定罪。所以 A 说 “必须认定共同过失犯罪才能论处” 是错的,其实各自定罪就行。
再看 B 选项:乙杀了人之后,甲才帮忙藏起来、给财物。如果是乙杀人前,俩人就商量好 “你杀人,我事后帮你躲”,那甲才是杀人罪的共犯。但这里是乙杀完人才找甲帮忙,甲这时候的行为叫 “窝藏”,不算和乙一起杀人。所以 B 说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错了。
然后是 C 选项:乙想骗保险(比如故意弄坏东西骗保),甲在这个过程中帮忙了(比如帮着伪造证据)。这时候甲是在乙犯罪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就相当于和乙一起干了骗保的事,属于骗保罪的 “帮凶”(帮助犯)。所以 C 是对的。
最后看 D 选项:乙犯了罪之后,甲(比如警察、检察官这类负责查案的人)帮忙让乙躲开处罚。这时候甲不算和乙 “共同犯罪”,因为乙的罪已经干完了。法律专门有个罪叫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甲就犯这个罪,所以 D 说甲成立共同犯罪,错了。
所以这道题正确的是 C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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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啥是 “先予执行”?简单讲,就是打官司的时候,原告急着用钱(比如抚恤金、低保、工伤医疗费这些),要是不先给点钱,原告生活都成问题,这时候法院可以先裁定给一部分。这种情况就像 “困难的人要救命钱”,法律是支持的。
题目里陈某的情况,就属于这种该给先予执行的,所以 B 选项说 “不属于范围” 肯定错了。
再看 A 选项,说申请得提供担保。这不对啊,人家本来就生活困难才申请的,哪有能力提供担保?法律没这要求,所以 A 错。
然后是 C 选项,说对裁定不服能申请复议。这里的 “复议” 不是咱们常说的 “民告官” 的行政复议,而是对法院的裁定不服,让法院自己再查查、纠正纠正,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能申请。这是对的,所以 C 没问题。
最后 D 选项,说裁定可以口头做。不行,这种裁定必须写成书面的,口头说了不算,所以 D 错。

什么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 就是:一个人做了某个行为,不管他有没有想过这个行为会带来什么法律上的结果,法律直接规定了这个行为会产生的后果。
它的核心特点是:不看行为人 “有没有想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只看 “行为本身做了什么”,法律直接给这个行为定了 “后果”。
举几个例子就好懂了:
比如有人不小心开车撞了人(侵权行为),撞人的人可能根本没想过 “我要赔偿对方”,但法律直接规定 “撞了人造成损害就要赔”,这就是事实行为。
再比如之前提到的 “城管执法时打人”,城管打人时可能不是故意要 “通过打人产生什么法律关系”,但这个行为本身造成了伤害,法律就直接规定 “国家要为此赔偿”,这也是事实行为。
还有拾到别人的东西(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可能只是顺手捡起来,没想过 “我要和失主产生什么权利义务”,但法律直接规定 “拾得人有保管义务,不能随便扔”,这还是事实行为。
简单说:事实行为就是 “做了就有后果,不管你咋想的”,后果由法律直接定,不看当事人的 “想法”。

什么叫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简单说就是行政机关在做事时,完全没有自己 “挑拣” 的空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条框框来办
具体来讲,法律、法规会把这种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方式、步骤等都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行政机关只能照着这些规定执行,不能自己随便改,也不能自由选择其他做法。
比如,税务机关收税,税率是法律直接规定死的(比如增值税某档税率 13%),税务机关不能自己定个 10% 或 15%,必须按 13% 收,这就是羁束行政行为。再比如,办理护照时,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比如身份合法、材料齐全),行政机关就必须发护照,不能以 “看着不顺眼” 为由拒绝,这也是羁束行为 —— 因为法律已经把 “必须发” 的条件写死了,没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余地。
它和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正好相反。自由裁量是法律给了一个范围(比如罚款 500-2000 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这个范围内选;而羁束行为连这个 “选” 的权利都没有,只能严格按法定标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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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选项 A:帮别人毁掉证据,这叫 “帮助毁灭证据罪”。它和 “包庇罪” 不是一回事 —— 包庇罪得是主动跑到公安、法院那里作假证明,而单纯帮忙毁证据不算包庇。如果既帮忙造假证据,又去作假证明,那两个罪都沾边,但不用分开罚,按其中重的那个算就行。所以 A 不对。
选项 B:有个特殊情况,比如开车撞了人,单位领导、车主、包车的人,甚至坐车的人,要是怂恿肇事者逃跑,结果被害人因为没人救死了,这些怂恿的人也算 “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得一起担责任。这是法律专门规定的,所以 B 说的情况是对的,但题目问的是正确选项,咱继续看。
选项 C:法律里有个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专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的。但没有 “包庇恐怖组织罪” 这个专门的罪 —— 如果有人包庇恐怖组织,就按普通的 “包庇罪” 处理。所以 C 的说法是对的。
选项 D:像旅馆、饭店、KTV、出租车这些地方的人,在公安查卖淫嫖娼时,给违法的人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按 “窝藏、包庇罪” 算。但这里要分清楚:窝藏罪是帮着犯罪分子逃匿,包庇罪是作假证明掩盖罪行。这种通风报信更像 “窝藏”(帮着躲起来),原来官方答案说算包庇罪,后来改了,所以 D 的说法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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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基本过程:
一 责令拆
二 执行
题目里涉及两个 “行政操作”:一个是 “让你拆房子、退土地” 的决定(这是处罚),另一个是 “直接动手拆”(这是强制执行)。这俩是两码事,谁有权做、怎么做,规矩不一样。
先看第一个:“让你拆房子、退土地” 这个决定谁能做?
按《土地管理法》规定,要是村民没批准就占地盖房,得由 “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农村部门”(比如县农业农村局)来发这个 “拆房退地” 的通知。镇政府没这权力,它说了不算。
再看第二个:“直接动手拆” 谁能做?
就算农业农村部门发了 “拆房通知”,当事人不听话、也不打官司,那也不能由镇政府直接上手拆。按规矩,得由当初发通知的农业农村部门,去法院申请,让法院来强制执行,镇政府自己没权力直接拆。
所以,镇政府既没权力发 “拆房退地” 的通知,也没权力自己动手强拆,这就是选项 C 说的意思,所以 C 对。
再解释两个容易搞混的点:
要是违章建筑违反的是《城乡规划法》(比如城里乱搭乱建),规矩不一样:
发 “拆房通知” 的是城乡规划局
要是当事人不听话,不用找法院,由县级以上政府(比如县政府)安排部门直接拆就行。
为啥不能让土地部门自己 “代替当事人拆”?
法律里有个 “代履行” 的说法(就是行政机关替你做你该做的事),但这得满足一个条件:不拆会危害交通安全、污染环境,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而这里 “非法占地盖房” 本身,一般不会造成这些问题,所以不能用 “代履行”,只能找法院来拆。
总结:镇政府啥权力都没有,所以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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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辞:面对面+说话(非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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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 “行贿的一方”:题目里是公司的何经理安排监事刘某去行贿,这事儿是公司安排的,为了公司的利益,不是个人自己想行贿。这种情况下,行贿的主体是 “单位(公司)”,对应的罪名就是 “单位行贿罪”—— 因为是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利,所以不算个人的行贿罪。
再看 “受贿的一方”:受贿的是医院的四位院长,是 “个人”,不是医院这个 “单位”。而且公立医院的院长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吃公家饭、行使公权力的),所以他们受贿构成的是 “受贿罪”,不是给非国家工作人员(比如私企老板)行贿的那种罪。
排除一下其他可能:如果行贿是给 “单位”(比如给医院这个机构送钱),那可能涉及 “对单位行贿罪”,但这里是给个人,所以不算。如果受贿的是私企老板这种 “非国家工作人员”,那行贿方可能涉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这里受贿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也不算。
所以,行贿方是单位行贿罪,受贿方是受贿罪,对应选项 C。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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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紧追可以换船,但是必须连续不断。(可以 甲船跟上乙船,然后再让乙船退出)
选项 A 是对的。啥是紧追?就是沿海国的船追那些违法的船。这追赶得一直连着,不能中间断了。要是换船追,就像交班似的,前面追的船必须等后面接班的船到了,才能停下不追。就好比上班换班,上一个人得等下一个人来了才能走,不然中间没人管了就不行。题目里的情况没做到这一点,所以 A 说这种情况不对,是对的。
选项 B 是错的。不是说只能从某一个地方开始追,沿海国的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这些自家管的海域,都能开始追。所以 B 说 “错误” 是不对的。
选项 C 是错的。追之前必须先警告,得让被追的船能看到或听到 “停下” 的信号,没警告就直接追,这是不行的。所以 C 说的情况不对,是错的。
选项 D 是错的。和 A 一样,换船追的时候,得等后面的船到了,前面的才能停,D 没做到这一点,所以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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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没什么分析,就是一些基本的积累)
选项 A 错了。比如一个国际条约,某国想加入但提了点自己的特殊要求(也就是 “保留”),其他已经加入条约的国家,可没义务必须接受这个要求。人家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所以 A 说 “必须接受” 是错的。
选项 B 也错了。一国提 “保留”(特殊要求),得在自己 “加入这个条约的时候” 提 —— 比如签字、批准、正式加入的时候。这和条约本身什么时候生效没关系,不是非得等条约生效了才能提。所以 B 说 “在条约生效时” 才提,不对。
选项 C 还是错的。如果一个国家(比如丁国)已经加入条约,条约都对它生效了,这时候再提 “保留”,就像玩游戏已经开始了,突然说 “我要改规则”,这属于耍赖,肯定不行。所以 C 错。
选项 D 是对的。一个国家加入某个条约,时间上很灵活:可以在条约生效之前就加入,也可以在条约生效之后再加入,这两种情况都允许。所以 D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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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搞清楚两个词:“诉讼权利能力” 和 “当事人适格”。
诉讼权利能力” 简单说就是:你有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去打官司(不管是当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是个人、公司,或者符合条件的组织,都有这个资格,跟具体打什么官司没关系 —— 比如你是个人,不管是告人还是被人告,你都有资格自己出面,这就是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适格” 就不一样了:得看具体的案子,你有没有资格在这个案子里当原告或被告。比如,别人欠了我钱,我去告他,我就是适格的原告;但如果是你替我去告,你就不是适格原告,因为欠钱这事跟你没关系。
现在看选项:
A 选项说清了两者的区别 —— 诉讼权利能力不看具体案子,当事人适格得结合具体案子,这是对的。
B 和 C 选项,说的是 “例外情况”:有些时候,就算不是案子里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比如实体法律关系的双方),也能当适格当事人。比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替失踪人处理官司)、遗产管理人(替死者处理遗产相关的官司),这些人虽然不是直接的权利义务人,但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出面打官司,所以他们是适格当事人,B 和 C 对。
D 选项错了:检察院抗诉(就是检察院觉得法院判错了,要求重审),不是因为检察院是案子的当事人(检察院和案子没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因为它有法律监督的职责。所以检察院不是适格的当事人,D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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